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2008年1月10日 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年6月10日 中仓评定字[2008]4号修改)
(2012年2月22日 中仓协字[2012]9号修改)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以下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促进我国仓储设施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按设施条件、员工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的不同,通用仓库分为一星至五星共五个等级,五星为最高级。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可分别评定等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企业(单位)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原则上不对同一库区多栋仓库中的特定仓库进行单独评定,但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对"库区中的立体库"进行等级评定:
一、在自有仓库情况下,库区中的立体库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库区"与"库区中的立体库"同时申报,分别评级。
二、在租用仓库情况下,如果仓库所有人不申报,租用者可单独申报,但所租用仓库面积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若申报时仓库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不足3年,申报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与仓库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所获等级荣誉归申报者所有。
第二章 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仓评定委"),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全国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组织领导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三、指导、检查"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中仓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中仓评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中仓评定委备案;
三、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四、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五、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六、办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办法、等级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七、处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中仓评定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权单位名单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其负责组织当地企业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中仓评定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中仓评定办备案;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四、开展《通用仓库等级》国标的宣贯,组织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中仓评定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评定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标准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执行,评定内容分为基础指标和评定指标。
一、基础指标:指必须符合或拥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相应硬件设施或条件。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A《仓储地产型库区基础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一《基础指标标准》。
二、评定指标:指依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B《仓储地产型库区评定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二《评定指标标准》。
第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分工:
全国性国标宣贯,由中仓评定办负责;
地区性国标宣贯及参评企业申报,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受理,由中仓评定办负责;
现场评审及评审报告审核,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
评审报告的审定与抽检,由中仓评定办负责,并报中仓评定委备案。
第九条 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备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职称);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中仓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直接报送中仓评定办一份。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组织内部有仓储作业的法人单位,按本办法向中仓评定办或地区性评定机构统一申报。
第十条 初审与受理
中仓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定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中仓评定办通知,组织对参评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及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中仓评定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撰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中仓评定办审定,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awd.org.cn/)上进行15日的公示。
中仓评定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中仓评定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中仓评定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评审结果生效,由中仓评定办定期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证书与标牌。
第十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仓库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不到3年的,有效期与仓库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定办统一组织复审,复审以现场评审为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仓库等级评定后,仓库的硬件设施没有发生变化,但仓库的运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仓储作业与服务质量下降、引起客户重大投诉的,由原评定机构组织再审;企业拒绝再
审的,由中仓评定办收回已颁发的等级标牌,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对因城市改造、其它不可抗力、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参评企业原有库区撤销或不符合相应仓库等级的要求,参评企业应向负责评审的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中仓评定办在网上予以公告说明。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仓评定委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设立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地区性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八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各评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审费。
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支出。
评审费主要用于现场评审、审核报告、公告工作过程中的评审费、评定(审核)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费的标准与缴纳
申报费按库区缴纳,每个库区5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的也只收500元;申报费在提报申报材料时向中仓评定办缴纳。
第二十二条 评审公告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审费按库区缴纳,1-2星级仓库,每个库区4000元;3星级仓库,每个库区7000元;4星级仓库,每个库区8000元;5星级仓库,每个库区9000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的多个库区同时申报,评审费每个库区按标准的80%缴纳;评审费由申报企业接到受理通知后向中仓评定办缴纳,申报评定不合格的企业,其所交的申报费与评审费不退还。
现场审核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定企业另行负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复审和晋级费用
复审(含首次申评不合格,企业申报再审及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审的)免收申报费;评审费按标准的60%缴纳。
晋级免收申报费;评审费按新申报星级仓库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和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定[2***]**号"和"中仓秘评定办[2***]**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仓评定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2012年2月修订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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