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组织起草的《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标准编号GB/T21072-2007),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从仓库设施条件、从业人员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等四个方面对不同等级的仓库提出划分条件,将通用仓库划分为一星至五星5个等级。
《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的实施,一方面,为货主企业选择不同等级的仓库提供依据,节省考察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为仓储(物流)企业提高仓库的技术条件与管理水平提供了目标,有利于仓储服务的优质优价,对于提高我国仓储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实施《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联合业内相关组织和专家,依托地方行业协会共同开展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成立了由相关组织负责人与专家组成的"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了《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等相关办法,提出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范围、对象、程序和具体内容(详情请查看本网站相关页面)。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范围与对象是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仓储、物流企业(单位)及其库区(含具有营业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严格执行《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按照自愿参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设立通用仓库等级评定专栏,公布有关评定办法、授权地区性评定机构、评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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